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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本身就是一种修行

发布日期:2019-11-30 14:5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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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本身就是一种修行
作者:许义娜律师   税务律师(注会/注税)
摘要:经历了勤奋、刻苦、孤独、迷茫、焦虑、坚持后,我确实是从我中年以后才开始的律师工作中体会到责任、道义、尊严和价值,这份工作于我确是一种修行。
我的鸡年春节假期应该今天就结束了,因为从明天开始时间的安排就存在不确定性,客户、当事人、家属、法院等等都随时可能面对。节前做了一些计划,今天盘算了一下,没有全部完成,其中就包括没有写点什么放到“TOP税务律师”公众号,公众号都断炊1个多月了。所以,赶紧利用最后的一个假日晚上写点什么。
其实,经常都会有写作内容的各类想法冒出,但我却是个需要从容的人,需要研磨的人,没有大段的时间、急吼吼的,是会写不出来的,或者说这么写出来的也对不住看众。假期间曾在微信上看了一份裁判文书网上的虚开增值税判决书,有不吐不快的感觉,当时就列出了几个方向想鼓捣出一文,但今晚的时间并不足以思考。想来简单的不动脑的,也就只能是记下这几日干了些啥的流水账了。
从大年初一算到今天大年初九,共九天,下楼三次,一次喝上午茶,两次吃午餐,其余时间全部窝在家里,处理了4件案件的相关事务,下面稍微详细梳理一下。
第一件案,节前开庭的一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是一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发票被发现有问题,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我认为是税务行政违规行为,做无罪辩护。假期里完成了辩护词,字数10638,分八个方面论述:一、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有不符之处。二、控方证据对本案指控的虚开事实不具有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三、不具有偷逃税目的,实际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四、本案,山X公司“张冠李戴”的开票行为不具有偷逃税目的。五、本案,山X公司“张冠李戴”的开票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六、证明有罪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原审法院事实上的要求上诉人自证无罪于法无据。七、《税务处理决定书》在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和作用。八、山X公司开具收购发票与三X公司开具收购发票,二者的本质以及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九、上诉人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仅属于行政违规行为。大论点里的小论点就不列上了。
第二件案,虚开普通发票罪刑案,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节前已到检察院拿到电子卷宗10多卷,已初步看过一遍。假期再完整阅卷,做了阅卷摘录和笔记,初步确定辩护方向,思考是否需要在本阶段提交《法律意见》给检察院,若提交,哪些辩护观点需要反映?哪些辩护观点不需要提前反映,毕竟这是审查起诉阶段,不是法院审理阶段,牌不能全部亮出来。
第三件案,卷宗80多卷,应该超过两万页了。一审指控当事人3个罪名: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共10项犯罪事实。一审我们打掉5件犯罪事实,但检察院抗诉2件,二审要对7件事实再战。利用这个假期才有的大段时间,逐字逐句研读判决书、抗诉书,结合一审的辩护词、法律意见,带着问题重新对卷宗深度阅读,7件犯罪事实不断对比控辩双方证据、控辩审观点。
第四件案,是一件涉及土地增值税分摊的民事诉讼案件,我代理原告。诉讼双方都是大国企,原告是央企,被告是省国资委企业。之前大家合资成立房地产企业开发了一栋商住楼,被告分配了其中的两层商业物业,其余的住宅、商业物业已对外销售,合同约定分配物业的税费由被告承担。2012年土地增值税清算,被告分配的物业视同销售,整栋楼宇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是1.23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非常容易,双方早已解决,但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所以,问题就变得异常复杂了,大家的分摊方法完全不一样,原告方算出被告应分摊1600多万,被告方算出只应分摊90多万。被告的分摊方法是分得的物业独自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单独清算,计算出90多万,被告的物业价值占整个项目的10%,税款分摊却不到1%,原告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双方方案悬殊,根本无法协调一致,只得法庭相见,我代理原告。被告的观点很有迷惑性,如果不深刻理解土地增值税征税原理条件清算对象,真无从下手,很难反驳。所以我跟客户说,如果我是代理被告,我太好做了。代理原告这方,确实是花了不少的心思去思考,我最终形成的观点我认为是正确的,原因当然并不是因为我代理原告,而是我的内心确认,观点不但有法条支撑,也是有数据验算可支撑,有机会再另文阐述,结论就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不可分割,是我国土地增值税税法的核心所在,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基础条件。由此主张以遵守税法为前提,尊重已由税法确认的1.23亿整体税额,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在诉讼双方之间予以分摊。一审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该案节后一个多星期就二审开庭,所以企业要求我在6号前准备好二审意见观点,节后与企业讨论。虽然,对方的新观点不多,但是还是必须认真对待。再次研读对方上诉状,对一些新观点查找法条、查找相关案例以及观点论述。对于分摊方法,对方仍然坚持原有观点。虽然我在一审已经论述的很清楚了,也有文字代理词,但还是要精益求精。特别是,法官普遍对税法、税务实务理解不深刻,因此代理税务案件,最忌讳对法官不熟悉的专业问题还要用该专业的术语该专业的思维对着法官倾盆而下,因此,如何把税务专业问题提炼转化为法律问题,把税法蕴含的内在逻辑法理让法官听得懂、看得明,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也是一件必须要做的事。自认为原来的一审代理是篇幅还是长了,逻辑编排也需要再修改,结果足足花了我三天时间修改调整,耗足了心机,这份完稿的二审代理观点准备稿,字数是10709。
其余,就是看了一些杂乱的新闻、事评,昨晚临睡坐在床上看微信,发现了一份国际税收方面的资料,真实宝贝,我生怕被删除明天找不到了,赶紧下床开电脑,妥妥的保存好。

日本稻盛和夫在他的著作《活法》中说:“人哪里需要远离凡尘?工作场所就是修炼精神的最佳场所,工作本身就是一种修行。” 稻盛和夫高山仰止,我只是碌碌众生,平庸之人,之所以选择做律师,也是因为对之前工作的失落和挣扎,特别是最后在银行工作的几年是极度的厌恶,好多个晚上在梦中挣扎,醒来在黑夜中一声叹息。经历了勤奋、刻苦、孤独、迷茫、焦虑、坚持后,我确实是从我中年以后才开始的律师工作中体会到责任、道义、尊严和价值,这份工作于我确是一种修行。所以,这个假期我虽是几乎在工作中度过,但我内心依然充盈着热情和力量。(2017年2月5日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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