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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执法文书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发布日期:2020-05-24 21:42 浏览次数:

税务执法文书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作者:许义娜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协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

亲自办案的律师

手机/微信:13189013312


司法机关不能放弃自己的职责,将发掘事实、适用法律的重任转交给税务机关。

【前言】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想必即使是普通大众都已是耳熟能详的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诉讼中认定的事实以及据以判决的事实,就是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因此,证据为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是对诉讼最直白最贴切的归纳总结。证据直接左右诉讼结果。

长期以来,税务犯罪刑事案件,税务机关执法文书对公检法办案机关影响巨大,事实上几乎是过渡依赖,天然采信。我代理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诉案,该案唯一证明当事人虚开的就是《税务稽查意见》,而其余证据都是证明存在真实交易。该《稽查意见》认定企业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但稽查资料(包括后期的侦查证据)却全部是反映真实交易,实在想不明白这个虚开的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另外,《稽查意见》还写道“有证据证实XX公司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不但稽查资料连后期公安的侦查证据里也遍寻不着一丝一缕证据的踪迹,凭空而来。

近日,我得以向该案的二审法官面陈意见。法官温和而睿智,对我提出的问题陷入沉思。法官慨叹,税务案件的审判现状几乎就是按照税务机关的意见判决,目前要改变这一惯性并非易事。临别,我留下刊登《论税务执法文书在涉税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的《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第七卷一书给法官,该文是我近年来办理税务案件过程中对税务执法文书的思考探究的一个归纳总结。

《论税务执法文书在涉税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一文是我在2016年4月中国首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研讨会上的发言论文。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等均派员参加论坛,北京各大知名高校名家齐聚。我的观点,《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意见》等是税务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税犯罪案件的附送资料(文中统称为税务执法文书),在司法实践中税务执法文书对涉税刑事诉讼影响重大,甚至有时一锤定音。

但税务执法文书的实质属于税务机关单方的观点意见,并不属于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属于单位说明之类的材料,仅可作为司法机关了解案件税务专业性问题的参考。司法机关不能放弃自己的职责,将发掘事实、适用法律的重任转交给税务机关。该文后发表于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熊伟教授主编的《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第七卷。

我坚定的认为,税务案件虽然专业,但并不是高深莫测而令法律人无从探究,实际上 所有的案件最终都是要回归到法律人所熟知的证据规则、逻辑规则、经验规则,税务案件的驾驭者仍然是非法律人莫属。 今起该文将分期广告于天下,意在能够引发法律共同体的关注、重视和思考,以期推动我国税收司法进步。

【全文目录】

一、税务执法文书在涉税刑案中的应用现状

(一)本文所讨论的税收执法文书限于涉及实体内容的执法文书

(二)相当一部分涉税刑事案件是税务稽查先行

(三)司法实务中过度依赖税务执法文书

二、税收执法文书在证据形式种属归类上的困惑

(一)税务执法文书不属于书证鉴定意见之外的其他种类证据

(二)税务执法文书不属于书证类证据

(三)税务执法文书不属于鉴定意见类证据

三、税收执法文书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之分析

(一)税务执法文书应该归类于单位说明类材料

1、税务执法文书具有可诉性

2、大量税务执法文书是因复议期限届满而生效

3、税务执法文书生效仅在于其行政决定的可执行性

4 、税务稽查仅可作为司法机关了解案件税务专业性问题的参考材料

(二)税务执法文书可能存在的实体局限性

1、税务执法文书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违背基本常识

2、税务执法文书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三性

3、税务执法文书核定税款所采用的计算方法随意混乱

4、税务执法文书缺乏三段论的推理结构

5、税务执法文书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有待审查

(三)查明事实法律定性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四、涉税刑案审理的困局与专家辅助人制度借鉴

(一)涉税刑案审理的困局

(二)司法税务鉴定存在与税务执法文书同样的局限性

(三)借鉴专家辅助人制度,确立税务机关作为公诉方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

[待续]

【关键词】许义娜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