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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量刑】
档次 | 情节 | 备注 | 量刑 | 罚金 |
1 | 虚开 |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以上 | 3年以下,或拘役 | 并处罚金 |
2 |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税款数额巨大,指50万以上 | 3年—10年 | 并处罚金 |
3 |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指250万以上 | 10年以上,或无期 | 并处罚金 或没收财产 |
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许律师提示】
1、本罪的“虚开税款数额”,特指增值税,具体是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上所载明的(或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
2、该类案件涉及民商法律关系,以及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管理、财务、税务等实操问题,辩护律师必须具备跨学科融合能力;
3、本类案件中,税务机关可能作出的税务执法文书,会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的判断,所以,辩护律师除具备以上的知识和能力的跨界融合外,还需要律师具备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知识和能力,对抗税务执法文书;
4、本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可能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所以,辩护律师除了对鉴定意见具有程序性质证能力,更需要具备实体性的质证能力。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实体质证能力,包括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发问,均需要辩护律师具备对会计知识和实务的深刻理解和运用,并有能力将会计专门性问题转化为法官所能听得懂的法律问题和常识问题。
5、本罪辩护的关键点在于:犯罪构成——行为犯、目的犯、结果犯、危险犯,交易的真实性判断,是否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损失,民商法交易主体判断,税务执法文书质证,司法会计鉴定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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