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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 之一 【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量刑】
档次 | 情节 | 备注 | 量刑 | 罚金 |
1 | 情节严重的 | 虚开发票100份,或虚开发票金额累计40万以上 /注 | 2年以下,或拘役或管制 | 并处 |
2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没有明确 | 2年——7年 | 并处 |
注:
虚开普通票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许律师提示】
1、本罪指向的发票,是指不具有增值税抵扣功能的所有发票;
2、与逃税罪存在竞合。如是在税务稽查阶段发现存在虚开发票,尽可能争取按逃税罪定性处理,在行政阶段解决问题,以避免案件进入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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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义娜律师 131 8901 3312 (手机/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