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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 ——法律规定/量刑/税务律师提示

发布日期:2019-11-30 22:39 浏览次数:

骗取出口退税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量刑】

档次

情节

备注

量刑

罚金

1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

数额较大,指5万以上

5年以下,或拘役

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巨大,指50万以上    /

5年—10

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数额特别巨大,指250万以上    /

10年以上,或无期

并处罚金

或没收财产

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0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许律师提示】

1、骗取出口退税,是指出口商对其出口货物向国家申请退回增值税;


2、该类案件涉及出口关务,民商法律关系,以及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管理、财务、税务等实操问题,辩护律师必须具备跨学科融合能力;


3、本类案件中,税务机关可能作出的税务执法文书,会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的判断,所以,辩护律师除具备以上的知识和能力的跨界融合外,还需要律师具备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知识和能力,对抗税务执法文书;


4、本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可能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所以,辩护律师除了对鉴定意见具有程序性质证能力,更需要具备实体性的质证能力。杜司法会计鉴定的实体质证能力,包括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发问,均需要辩护律师具备对会计知识和实务的深刻理解和运用,并有能力将会计专门性问题转化为法官所能听得懂的法律问题和常识问题。


5、大部分情况下,该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高度竞合,司法机关可能择一重罪,变更罪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以本罪辩护的角度还高度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辩护角度重合,关键的辩护点仍然是集中在出口、采购的法律主体确认,以及货物交易的真实性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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