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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刑案 “开票费”“开票点数”的 罗生门

发布日期:2019-11-30 15: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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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虚开刑案 “开票费”“开票点数”的 罗生门

作者:许义娜律师   税务律师(注会/注税)
   【摘要:】对经济类刑事案件,必须把握案件的主要脉络——经济事项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被诸如谁怎么说,钱怎么付等实务中呈现出来的纷繁复杂的形式所迷惑。笔者认为,适用民商法分析厘清,并尊重民商法对交易关系交易主体的法律定性,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涉案当事人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所应依赖的基础法律事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案,往往都会涉及到存在“开票费”“开票点数”的犯罪事实,开票方、介绍人的供述或证人证言会提到收了多少开票费或按多少点数收费,受票方的供述或证人证言会提到化了多少开票费或按多少点数付费,甚至在一些书证比如付款单上也会标注税点。在完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买票类型的案件中,相关“开票费”“开票点数”的供述、证言以及书证,确实证明涉案被告存在虚开的犯罪事实。但是,在一些稍微特殊或复杂的交易模式下,“开票费”“开票点数”的供述、证言以及书证还真不能完全当真,或者值得商榷。以下笔者以办理的某虚开案件为素材,对“开票费”“开票点数”一探究竟,辨明其中的罪与非罪实质。
案例:MH农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案
某省农机管理部门在全省推广农业大棚,农户从目录农机企业购买大棚可以享受国家大棚补贴。MH公司在大棚业务中的具体工作包括:农户介绍政策,根据农户需求确定搭建型号,勘察丈量土地、拍照,测算搭建大棚面积,绘制大棚结构施工图,测算原材料用量,选材选型,采购提货验货装卸,聘请施工队,监督安装施工,质量安全监控,技术指导,进度跟踪,完工验收,整理制作送审申报材料,代收代发补贴款,售后三包服务。农户在和MH农机公司签订了购销大棚合同后,MH公司向农户需出具《大棚质量承诺书》,保证大棚的质量安全,并需按要求将《大棚质量承诺书》存档省农机管理部门,接受监督管理。
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央下达指标,加快全省搭建大棚进度,该省农机管理部门发文指引,搭建大棚的方式由企业与农户协商,鼓励农户投工投劳参与搭建。该省某市政府网站还对当地由企业委托农户搭建大棚的模式大力宣传和推广。众所周知,中国人民勤劳俭朴,农户们一为节约采购成本,二为防止MH公司赚取材料差价、施工队价差,三为保证原材料质量数量,算盘是拨得通响,他们要求:一、MH公司搭建大棚的原材料由他们负责采购、提货、保管;二、施工队由他们自己谈价钱;三、先不向MH公司支付大棚价款,原材料、施工队的钱由农民自己去支付并抵扣大棚价款,大棚价款不足支付部分由MH公司以后在他们的大棚补贴款中扣除。说实话,真心为农民的强有控制力点赞,实实在在地掐住了交易的咽喉——钱,算好了你农机公司只能赚多少利润,除此之外休想从农民身上再多赚一分钱。也真心为公司老板鞠一把伤心泪,由于对精明消费者的妥协,不但自己利润薄了,日后还为此惹上了要命的官非。当然当时该公司老板不可能掐指算得出日后有此一劫,更何况全省农机公司都是这么做但日后中虚开大彩的只有他,就算是神仙也算不出呀。所以当时,为适应市场要求,顾客就是上帝嘛,况且这也是政府部门大力指引倡导的,MH公司因此有部分大棚业务,施工队是由MH公司推荐后由农户直接谈价,采购原材料事宜交由农户操作,采购具体做法就是,MH公司向农户列出采购清单(品名、标准、规格、数量等),提供数家自己的长期供货厂商供农户货比三家选择,并告知农户以MH公司名义去采购。这其中有些农户采购时就将专票开了带回来给MH公司。但有些农户只采购,告知厂商是MH公司买的,回来后再告知MH公司他们是向是向哪一家采购。于是,MH公司要去联系这些厂商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就出现了补差价的事,也就发生了的所谓“开票费”。
有市场实务经验的人都知道,厂商对外报价分为含税价和不含税价,所谓含税价就是在厂商开具销售发票对销售收入纳税申报情况下的产品销售价,不含税价就是在厂商不开发票不纳税申报情况下的产品销售价,市场上这个价差大概在4%—6%之间,本案是6%。厂商能够以不含税价销售,说的直白些其目的就是不申报销售收入偷逃税,不用交税东西当然可以卖的便宜些了。无须讳言,这种现象现实中是普遍大量存在的,人人都遇见过。农户参与MH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其最重要目的就是要控制价格降低成本,因此相当一部分农户去采购时当然是天然本能地选择较低的不含税销售价,按不含税价支付货款。结果等MH公司去要求厂商开发票时,厂商就必然要求MH公司对农户按不含税价支付货款的采购补交价差6%。农户、MH公司在后期结算销售大棚款时,MH公司也必然要将补交的价差算进去,单列该6%款项向农户收回,公司人员就在对应业务的《大棚结算款项核对单》写上6%税点、税费。于是,农户、MH公司人员的证言都说成了发票税点费用,只有老板后来想明白了说是材料价差,但根本就没人愿意听,当然,也可能是听不明白,也可能是老板没办法说明白,总之,老板是百口莫辩,落得个不老实不认罪的大大的差评。公诉机关(据说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但)最终的起诉书是铁了心的坚定的认为6%就是MH公司买发票的开票费,对该老板的量刑建议是15年。
要搞清楚这6%的罗生门,除需了解以上已提到的案件信息外,还需要了解一些必须的案情信息。该案卷宗很多差不多1万页,光证人就200多,我的辩护词写了2万多字。这里笔者挑最主要重要的控辩焦点加以简明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基础就是,搭建大棚的原材料是农户买的,不是MH公司买的,MH公司和供货商之间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棚由农户确定的施工队而不是由MH公司确定的施工队搭建的,所以大棚是农户生产的,不是MH公司生产的,MH公司对农户开发票是虚开普通发票。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强力质疑,基于的事实以及法理依据是,农户证言均是他们挂靠MH公司,《起诉书》审查查明也确认:”….挂靠MH公司申请大棚补贴的农户购买建设大棚的原材料……”。既然农户是挂靠,购买原材料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当然是归属于被挂靠的MH公司。正如,司空见惯的建筑业挂靠、运输业挂靠,建筑质量有问题,业主追究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货物人员受损,客户追究的是运输企业的责任。而且这些原材料都构成了大棚,依据《大棚质量承诺书》大棚在搭建过程中以及完工后的一定期限内,MH公司要对大棚的安全生产以及质量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毋容置疑,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单位就应该是生产者销售者。因此,该案在农户参与部分生产环节(采购原材料、确定施工队)的复杂模式下,判断大棚的生产者是谁,就应该以“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这个标准去评判。显然,农户是不承担这些大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如果一旦大棚出现质量问题,MH公司必须上门处理维修,否则就会被农户投诉到农机管理部门,被取消销售大棚资格。如果因大棚质量问题导致财产损失人身安全事故,MH公司还必须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以大棚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作为判断标准,更能够准确如实公正客观地甑别界定复杂交易模式下的交易关系交易主体,寻找到本案涉案大棚的真正生产者销售者。至此,交易关系交易主体已经明朗清晰,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也就迎刃而解。
回到上面的开票费、开票点数,显然老板的说法反映的是事情的实质,证人证言、书证只是相关人员通俗的随意的个人认知和看法,当不得真,更不能就因此证明是MH公司买票。

笔者这些年办案这样的感觉甚为强烈,专业性较强的经济类刑案中,办案机关依赖并采信证人证言对专业问题定性并不在少数。由不具专业知识不具有法律思维的证人(老百姓)对专业问题定性,是不是特别的怪异,并据此定案,显然是更加的荒谬。对经济类刑事案件,必须把握案件的主要脉络——经济事项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被诸如谁怎么说,钱怎么付等实务中呈现出来的纷繁复杂的形式所迷惑。笔者认为,适用民商法分析厘清,并尊重民商法对交易关系交易主体的法律定性,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涉案当事人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所应依赖的基础法律事实。(许义娜律师  13189013312    20160610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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