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

131-8901-3312

许义娜律师微信

回复咨询,案件接洽

专业支持,指导指引

实战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实战案例 >

税务犯罪刑案辩护案例分享(下)

发布日期:2019-11-06 17:17 浏览次数:

办理税务犯罪案件一定要提前介入,争取在整套流程的最前端去解决问题。办理刑事案件都尽可能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税务案件还应该再提前至税务稽查阶段介入,律师和税务机关的沟通相当重要。

 

税务犯罪刑案辩护案例分享(下)

作者:许义娜律师  (注会/注税) 13189013312

七、办案的启发和感慨

时间也快到了,最后我分享一些办案的启发和感慨。

第一,办理税务案件一定要提前介入,争取在整套流程的最前端去解决问题。这就好像现在我们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都尽可能在侦查阶段就介入,而且,由于税务机关的意见和认定基本能够左右公检法对案情的判断和定性,税务案件还应该再提前至税务稽查阶段介入,律师和税务机关的沟通当然就显得更重要。当然,我这里指的是专业方面的沟通。其实,税务机关还是非常注重执法风险的,他们不希望自己的东西经不起检验,甚至被法院判决撤销,因此律师的意见只要够专业,他们都是非常重视的。我前面提到的造纸厂案,就是一个解决时机介入得比较好的正面案例,但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案件就是一个反面案例,该企业在2012年底就已经被税务稽查、刑事立案,涉案企业的老板因为过于相信权力,认为只要领导一句话他就可以没事,当然他也是受了一些承诺的误导。所以,直至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他都没有找律师,更不要说找懂税务的律师。我在卷宗中看到,他提供给税务机关的资料基本上都是一些政府部门写的,希望税务机关支持企业发展之类的话语以及他代表他们300多个员工的请求。    

去年8月份,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企业补税2000多万。企业老板没有足够资金缴纳,当然,他也没有想过要交,因为他认为税局的决定不对,所以,他事实上是放弃了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救济权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60天后该处理决定生效,于是税务机关就此查封了企业的资产。案件于去年年底起诉至法院,企业方面在得知法院要对他们进行收押时,这才着急要找懂税务的律师。我介入后,了解案情、看完卷宗,凭心而论,就这些证据而言,指控该企业虚开1.7亿发票是真冤枉了他们。今天我讲课的前面部分已经提到了该案的相关辩护观点,在此就不再重复。目前该企业在经济上面临2000多万的补税以及拟处的一倍罚款,在没有计算滞纳金的情况下,总计达5000多万元。而且,老板一家三口在刑事上被指控犯罪,面临10年以上的量刑。我们现在回过头去找税务机关,希望其纠正处理决定书,但该决定书已经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已经被堵死,该决定书又已经通过了税局、公安、检察院三道关卡,那这种情况下因其牵涉面太广,税局不可能自己去撤销。企业老板也找了很多人,甚至据说是在国家税务总局也搭了几条线,当然我也不好判断这些线有没有用,是真是假。但是到目前为之,我是看不到这些关系起了什么作用,所以现在官大一级,已经压不死人了,下级以及下级机关也不会没有自己的办事原则和他们的政治智慧。

还有一点就是,我觉得把问题局限在办案人员及办案单位的范围,问题有可能更容易得到解决。到处找人、往上找人、去北京找人,是不是把事情搞大,搞的众所周知了?办案人员为了避嫌,很可能就会从紧把握。

最后,我简单讲一讲我对专业和关系的理解。很多税务案件当事人的习惯性思维就是搞关系,这是不正确的。税务案件关系可以不要,没有关系但专业跟上,案件也有可能成功,如果又有专业,又有关系,案件解决的成功几率就会更大,你找别人帮你,你得给别人一个合法的理由才能来帮你,没有专业,只搞关系,以目前的政治生态,应该没有人会赤膊上阵的吧。

现在时间也差不多了,那我今天的课就到此为止。接下来,我希望各位大律师能给予我指点、指正和点拨,欢迎拍砖,欢迎大家一起交流。如果大家有问题提出,我也是非常乐意为大家尽力解答。   

 

点评与讨论

胡东迁:税务刑事案件:1.税务专业律师提前介入很重要.2.把问题局限于办案单位和人员比较好。

主持人周建伟:专业和关系,不需要关系,专业优先

胡东迁:专业比关系更重要!感谢税务刑事专家许义娜老师无私分享和奉献!

吕俊:受益非浅,大长见识!

孟令丽:注会出身'不同凡响

戴红霞:受益匪浅!

主持人周建伟:十分感谢许大律师毫无保留的精彩讲座!

胡东迁:许老师分享的都是干货实货,很实用!

潘友才:刑事业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真是有的学了 向许律师这样的专业大律师学习

胡东迁:虚开中介绍行为能否认定为从犯?请问@许义娜涉税刑案辩护广州

戴红霞:看来换位思考非常必要!

王增义:现在还没看到相关的司法解释,能够切入上面几个实体问题主讲人许义娜:@AA.东哥法眼(胡东迁律师)一般是认定为从犯。

吕俊:许大的见解极为独到,但让人服气!

陈军:做从犯辩,主要从那几方面切入?@许义娜涉税刑案辩护广州

胡东迁:@许义娜涉税刑案辩护广州我赞同。但有一种观点认为虚开中四种行为是并列关系,不认定为从犯

主持人周建伟:我曾犯经办理过一个介绍虚开的,认定了从犯。但裁判文书上其实不多。

主讲人许义娜:谁起意要虚开

胡东迁:@杭州周建伟星韵杭州中院有一个

主讲人许义娜:很多时候上下游、介绍,分案处理了

胡东迁:代开与虚开关系如何看?@许义娜涉税刑案辩护广州

吴进启:@许义娜涉税刑案辩护广州专业十人情。给人找一个合法帮助的理由!讲的真实又实在!

主讲人许义娜:法律上认同的代开只税务机关的代开,企业之间的代开是作为虚开处理

吕俊:许大的案例都很具实践操作性

胡东迁: @许义娜涉税刑案辩护广州97刑法中删除了代开

孟令丽:代开和虚开在量刑上如何处理@许义娜涉税刑案辩护广州

王增义:@许义娜涉税刑案辩护广州有实际货物交易的虚开和没有货物交易的虚开实际处理当中量刑上是否区别明显徐巧云:@台州-卢华富-天讼照片和现场笔录不一致

刘彬: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谢许律师无私分享@许义娜涉税刑案辩护广州

主讲人许义娜: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就是指企业之间的代开。代开和虚开在量刑上,法律没有规定有区别。但法院应该考虑两种行为的主观恶意。@杭州-王增义-泽大所  有实际货物交易的虚开   就是大家说的代开

孟令丽:某外贸公司为其它公司代开1.5个亿,该外贸公司就获得了200万的好处费,这种情况下,两者量刑上会不会有大的差别?外贸公司与该公司并无任何货物交易,销售合同均为会计伪造。

主讲人许义娜:按虚开税额量刑,不按实际取得利益量刑

胡东迁:甲公司与乙公司有货物交易,但乙公司不需增值税发票,丙公司就找乙公司商量,让乙公司以丙公司名义向甲公司采购签合同,甲公司以为乙与丙是两块牌子一家公司。甲公司的行为是否虚开犯罪?乙公司是否属于介绍虚开?这是我新碰到的一个案件。请教@许义娜涉税刑案辩护广州

钱来善:如果代开认定为虚开那么许大状前面的案例结果犯的观点是否相矛盾

孟令丽:为他人虚开1.5个亿,这样量刑很重,许律师有没有好的辩护策略?

主讲人许义娜:@AA.东哥法眼(胡东迁律师) 这就要把交易关系阐述清楚了 如我讲到的造纸厂案例

点评嘉宾徐起平:刚才许律师的讲座十分精彩,也很专业,作为同行,我认为许律师对税案的专业理解非常精准,值得借鉴学习。这里我想给大家一点建议:首先,办税案要了解企业的经营模式及特点;其次是介入越早越好,如许律师讲的一样;第三要学点财务、税务专业知识;第四学会借力,办税案这样相对专业的案件,可以与税务律师合作,这个方面群主东迁律师就做的很好,我们之间就有过多次合作。

胡东迁:@许义娜涉税刑案辩护广州这是否可以视为一个个新的交易模式

主持人周建伟:感谢徐起平大律师的精彩点评!律师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必要,越来越重要!

吕俊:许大的课,沒听的群友真该好好补听!听过的也要好好回味!

主讲人许义娜:@杭州 孟令丽 思伟所  这个要看具体案情了,从卷宗里找线索

陈军:@杭州   吕俊    思源昆仑虽然听了,但是许多问题还真没有弄明白。

胡东迁:@许义娜涉税刑案辩护广州这是否可以视为一个新的交易模式?如果可以的话,可作无罪辩护

主讲人许义娜:@AA.东哥法眼(胡东迁律师)可以从这个角度去尝试

孟令丽:目前该案尚处于侦查阶段,没有更多的材料可供寻找突破点,接下来我会跟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看看有没有好的渠道,谢谢许律师!

胡东迁@许义娜涉税刑案辩护广州谢谢!届时我线下再跟你交流。

主讲人许义娜:@杭州 孟令丽 思伟所  听听当事人的辩解  了解下企业经营模式  如燃油集团案

孟令丽:当事人对事实没有异议,主要是看事实定性上能不能找到突破点!

点评嘉宾徐起平:税收法律风险关乎每个企业,我曾说税收违法风险已上升为企业第一大风险,随着国家税收征管手段的不断改进,企业税收违法被查处的概率大大增加。这对我们律师而言,即使机遇,也是挑战,说机遇是涉税案子会越来越多,说挑战是这类案件专业性强,并非每个律师能够胜任。希望大家多参与交流、合作,多办精典案件

点评嘉宾王晓辉:刚从外面回来,等听了许律师的课后再补上自己的一些体会。抱歉!

胡东迁:谢谢各位兄弟姐妹的积极参与及大力支持!

点评嘉宾王晓辉:刚刚仔细聆听了许律师的讲座,谢谢许律师的分享!受群主之托,作为今天的点评嘉宾,实不敢当,再加上严重迟到,更是深感歉意。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供大家参考。

【体会:刑辩专业化与精细化】律师的专业化发展已为共识,许律师执业之前从事会计、税务方面的工作,在此专业背景之下从事税务方面的律师业务特别涉税犯罪辩护,可谓得天独厚、如鱼得水。这就是专业,正因如此,其专业意见才得到司法人员的重视和认可!尤其在司法机制改革的当前,主审法官负责制的出台,法官更愿意听取律师的专业意见。因此,专业化是必然,更是发展的基础!听了许律师的讲课,我更认为,不仅要专业,还要精细。其介绍的陶某二审改判不仅从克隆票找到辩点,还分析了因为金税工程的漏洞导致错误认定抵扣税款,等等。其专、其精,令人称道!

【争论:行为犯与目的犯之争】许律师坚决认为虚开专票是目的犯,为抵扣税款而虚开并最终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为罪与非罪之界限,作为律师理应据理力争。浙江省高院关于“虚进虚出”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不定虚开专票罪正切合此意。但从该罪侵犯的复杂客体角度分析,不光为导致税款流失,也侵犯了发票监管制度,所以通说一般认为此罪为行为犯。此为争鸣!当然,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偷税、骗税,可大胆尝试无罪辩!

【经验:介绍虚开行为人可定从犯】正如许律师介绍,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均为虚开,均可独立构罪。那么,介绍虚开人可否定从犯?之前在辩护中从认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角度作了分析,尽管有不同意见,但法院最终采纳了从犯意见减轻处罚。无独有偶,去年华东律师论坛有人专门举案说法,也认为可定从犯。

【发展:定罪标准要更新,量刑标准太滞后】传统观点认为,要“三流一致”,但许律师明确告知我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形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这一定罪的判断标准己不适应,因此,作为辩护律师也要更新观念和认识。至于量刑标准,近二十年过去了,钱不再那么值钱,但标准还是那个标准;而且各地关于单位与个人的量刑标准各异。因此,此标准也应更新,单位与个人也应区分!

是为学习体会,漫无目的,想到了就说了。

主持人周建伟:感谢许义娜大律师于百忙之中为我们所做的精彩讲座!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点评!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下期讲座再会!

本次文字稿由秘书处王晓敏编辑整理,感谢在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杨悦伟、李莎同学协助整理语音文字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