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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此隐匿收入金税三期一览无遗

发布日期:2019-09-20 10:25 浏览次数:

今天接到一家外省企业的咨询电话,了解案情后,TOP税务律师只能表示无能为力,提供不了法律帮助。该企业的这种情况应该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相当的普遍,在现在以及今后一段时间也会有很多企业还在这么做,就是对购进商品的销售只申报采购成本和进项,不申报销售收入和销项不申报,隐匿收入以逃避纳税。以前没有金税三期,问题爆发的几率确实比较低,因此,根本就没有引起广大企业的重视。但金税三期上线后,企业的这种做法已是一览无遗,税务机关随时可以找上门来追缴税款,并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企业损失远远高于收益,是得不偿失。希望本文能够引起广大企业的特别重视,规范经营,合法经营。该企业被金税三期发现,进项发票的商品型号与销项发票的商品型号不一致,因此,现在被税务机关要求转出进项税额400多万。我仔细了解了其中的原因,原来,企业销售申报的A型号商品,采购时没有取得购进A型号商品的增值专用发票,企业取得是采购B型号商品的增值专用发票,销售B型号商品没有纳税申报。企业觉得很委屈,认为自己销售A型号商品是有真实采购的,B型号商品也是真实采购的,税局要求进项转出不对。这里,企业的认识真是大错而特错。这个问题,表面上是税局对与销项不一致的进项转出,实质上,是企业隐匿B型号商品的销售收入,偷逃了国家税款。经过我一番分析,企业也明白了。但企业又问,他交不起税款是不是就可以破产,这件事就可以了结了。这里很明确的告诉广大纳税人,没有这样的事。隐匿收入导致少交税款,属于《刑法》201条规定的逃避纳税罪,按该条规定,如果补缴税款,接受处罚,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意思就是,偷税,如果补缴税款,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税款的0.55倍,很高喲),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当然5年内两次为限,第三次就没有可以交钱免刑了。因此,只要没有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就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高量刑7年。民事的破产,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更何况,民事破产程序往往旷日持久,法院也要通知税务机关,想通过破产规避税收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是行不通的。以前,税务机关征管技术达不到,因此企业的这种隐匿收入情况被税务机关发现的几率很低,往往是因为内部人员举报、或动用大量资源查处。但自金税三期上线后,这种隐匿收入的方法真是超级低端,系统对企业进销商品品名型号一对比,结果马上就出来了,有无狸猫换太子?申报的进销商品是否一致?火眼金睛下一览无遗。企业只能乖乖地等接受处理处罚,得不偿失,如果因此还被追究刑责,教训就真是太大了。因此,TOP税务律师提请广大企业纳税人,一定要关注到,科学技术的空前发达已经促进了税收征管技术的空前提升,规范经营,合法纳税,才是企业经营、企业家安身立命的王道。(许义娜律师13189013312 于广州20170301

 

  许义娜律师      专业专注力量税务律师(注会、注税)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协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注领域】企业税务法律风险防范、重大交易税务规划,税务争议解决、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海关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税务犯罪辩护、走私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税务人员渎职犯罪辩护,重大疑难民商行诉讼。融合法律与财税,以跨界法律思维复合视角,为客户提供技术化精细化的专业复合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