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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骗税案启动再审,纪先生的苦难终将结束

发布日期:2019-11-30 15:33 浏览次数:
8月接到了林小姐的电话,某省高院已裁定她的先生——纪先生的申诉案件重审,发回原终审法院再审。11月,纪先生的案件将在原终审法院开庭审理,被判决10年有期徒刑已服刑已经3年多的纪先生,回家的日子指日可待。当然,我们更希望看到的结果是无罪。
纪先生是外省人,在该省某市设立了一家贸易公司,经营出口业务。2013年被刑事拘留,1个月后取保候审,2015年年初当地检察机关起诉纪先生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审法院认定纪先生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是50多万,骗取出口退税38万,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准确,纪先生的行为同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择重罪定罪处罚。最高法司法解释法释〔2002〕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骗税250万以上量刑10年以上,而法发[1996]30号《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虚开税额50万以上量刑10年以上,所以一审法院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重罪。2015年年中,纪先生被再次羁押,一审法院判决纪先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纪先生在再次类羁押前的一个月加了我微信,和我讨论他的案件,谈开庭的审理情况,谈他和检察官、法官对具体事实的争论,征求我的意见。8月,他的微信再次联系我时,已是他的太太林小姐了。林小姐告诉我,纪先生一审被判了10年,已经上诉,纪先生要她来广州找我当他的二审辩护律师。
在之后与林小姐的交流中,林小姐告诉我他们一家人两年来的苦难,纪先生有半年多被监视居住,解除后,仍需要经常在当地和居住地千里往返奔波,以配合公安调查,她一路陪伴,无暇顾及孩子,两个年幼的孩子变得敏感孤僻。因为税案,公司经营停止,他们在当地投资购买的土地、建设的厂房也被低价抵偿债务,一生积蓄荡然无存。谈到先生面临10年的牢狱,林小姐眼神黯淡迷茫。
我去了外省会见纪先生,看了一审律师提供的卷宗,本案的证据很繁杂混杂庞杂,不知检察官、法官、一审律师花了多少精力去厘清呢?二审必须要让法官轻松地一目了然,因此必须捋出脉络,按出口报关单逐笔核对相应的全部资料,进行每一笔出口行政机关证据与侦查机关证据的对比分析,而且还必须列明证据出处,以便法官可以检查核实。由于一审没有完整复制卷宗,因此等到卷宗到了中院,赶紧联系阅卷,提前住在法院旁边,我和助手两个人整整复制了一天。
回来,记得是国庆节了,我整整花了一个多星期,门也没出过,就围着这个案转,一页一页的阅读,对每一笔出口业务对应的证据信息逐一摘录、归类、整理、对比、分析,表明出处的卷宗编号和页码,其时,我已内心确信纪先生无罪。阅卷后,和纪先生核实、了解及讨论,辩护意见的架构内容已是清晰呈现。
向二审法院申请开庭审理的事,一直无音讯,打电话过去,法官认为无必要开庭审理,书面审理即可。再请求当面向法官交流辩护意见,法官也拒绝,并催促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于是只能寄去心血满满的,差不多2万字的辩护意见和按每一笔报关单的《证据对比分析表》。后来,再去电话,每一次都是书记员接电话,永远告诉你的就是还有什么辩护意见,寄书面的来,不需要来法院见法官。
再后来的某一天,小林打电话给我,两天前法院已到看守所向纪先生送达二审判决书,维持原判。大概过了两天,收到了法院不声不响寄来的二审判决书。二审,就这样悄无声息地被判了。二审判决书对我的辩护意见,只回应了虚开是重罪,对其余最大篇幅的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却一概地沉默,似乎这些都是不存在的,判决书不回应不说理,只有一句空洞乏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已认定”。
小林的痛苦,比海水还要深,眼泪已经流干。她去见了纪先生,纪先生说在判决前几天,法官去看守所要他认罪,说是认罪就判三年,纪先生是硬骨头,当场就驳了法官。他告诉小林,自己无罪可认,他不愿意苟且,他宁愿坐牢再申诉。
回来后,小林请我帮她写好《再审申请书》,带着二审辩护的整套分析资料,开始了漫漫的申诉之路。在后来的日子里,时不时,小林会打电话或发邮件给我,请教一些流程程序、法律问题以及案件里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会讲到她申诉的艰难,遭遇的不公,她的愤怒。一个柔弱的女人,一个人坐着长途大巴,每次往返近千公里的路程,不知多少次去外省的中院、高院跑申诉,小林跟他的先生一样,坚强、执着而且绵长。
大概是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黄应生在人民法院报上的一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大家才知道,早在2014年11月27日已存在最高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纪先生的案件,不论是否虚开,按这份《答复》,纪先生也不至于被判10年。激动之余,赶紧将该《答复》发给了小林。
接下来还是漫长的等待,好长一段时间,林小姐没有音信。纪先生的申诉,犹如天外的星星,闪烁着希望,却不可及。我不敢去触碰,生怕林小姐心碎,只能是长叹一声,漫漫的长夜,狱中的纪先生,孤灯下呆坐的林小姐,是如何熬过?
8月的一天上午,林小姐打电话告诉我,她收到了省高院裁定中院重审的通知。那一刻,我知道,靴子落地,纪先生的苦难终于可以结束了。(2018年11月12日于广州 手机/微信 13189013312)
 
《再审申请书》
目录及部分内容摘录
……
本案一言概之,就是侦查部门找了一堆无关的单位个人写情况说明或证言,说新天公司名下的出口货物是他们的。法院于是采信这些情况说明和证人证言,认定新天公司名下的出口货物“货票不一”,即出口的货物是这些其他别人的,因此新天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无货虚开。
 
一、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严重问题及错误:
1、证言万能,证言无敌,以证言否定客观书证。
2、判决书不说理不回应,一句“证据能够证明,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包打天下。
3、《情况说明》以及证人证言反映的出口货物信息与新天公司名下出口货物信息,几乎均不一致,甚至差异巨大。任何普通人依据常识都能判断出彼货非此货,但两审法院却熟视无睹,完全无视。
……。但对比《情况说明》以及证人证言反映的出口货物信息与新天公司名下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装货单》(海关查验放行)等单据反映的出口货物信息(目的港、品名、数量、重量、货值等),几乎均不一致,甚至差异巨大,明显就是彼货非此货,这是任何普通人都能依据常识判断出来的。……
4、上诉人以及辩护律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提出了严重异议,但二审拒绝开庭。
5、原审法院脱离实际业务运作流程,缺乏对出口业务海关监管的了解与理解。
 
二、“货票不一致”的指控不能成立。侦查机关调取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证人证言反映的货物并不是新天公司名下的出口货物,彼物非此物。
1、控方对据以指控“货票不一”的证据由两组证据组成。然而,这两组证据是矛盾的、完全冲突的,各自的证明结论完全相反。在此情况下,原审判决居然还能够认为“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2、将行政部门证据、侦查部门证据两组证据反映的货物信息对比,明显就不可能是同一批货物,此物非彼物。
……。比如:最明显的就是各自的目的港都不一致,还能够说这是同一批货物吗?品名、数量、重量、货值等也无法对应吻合,具体货物信息详情比较参见附件《两组货物信息对比表》。明显常识都能判断这些所谓货主说的货物与报关单项下的货物并不是同一批货物,彼物非此物。……
3、侦查部门证据存在以下重大问题,直接导致这些证据与指控事项之间不具有关联性,而且某些证据的真实性也存疑。
1)侦查部门证据的调查取证逻辑依据错误,调查对象错误。
……,即使要以集装箱号为取证逻辑指向依据,也应该按照海关监管系统的集装箱号指向的船代公司作为取证起点,……
错误的调查方向,必然得到的是不相关联的证据,不相关联的证据如何能够用来证明本案指控?……
2)以下是对所有指控下的侦查部门证据与行政部门证据之间的信息对比,两类证据信息差异巨大,非常明显,完全就是不相干的两码事。
详见附件《两组货物信息对比表》。主要问题归纳如下:
……
4、从税务机关调取的出口退税单据(行政部门证据),各单据之间相关信息一致,证据可信度高,足以证明新天公司出口业务真实,货票一致。
 
三、对证据组成情况一样的三项指控犯罪事实,原审判决采用不同的认定判断标准。同样是其所认定为的所谓“票货不一致”,有的就认为不能推断系纪某某所为,有的就能够认定为系纪某某所为。推理随意混乱,明显就是先设定有罪结论再堆砌有罪理由。
1、本案指控
2、证据的采信以及判决
 
四、关于涉及华迪中深指控的证人证言分析与质疑
1、货代公司、贸易公司、生产厂家的情况说明以及证人证言(侦查部门证据)
2、华迪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中深厂吴某某的证言
……。同一件事,各方(公诉方、开票方、中介机构)表述天壤之别,原审判决书居然也可以下结论“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3、创泰公司实际股东李某、会计周某某、安华法人代表周某的证言
4、新天公司员工汪志宽的证言
5、税务犯罪属于法定犯罪,基于高度的专业性,当事人客观上是难以准确把握事项实质,因此这类案件证人证言相当部分是片面的,人云亦云的证言也不乏存在。因此法院审理税务犯罪案件,对待证人证言尤其要审慎判断。
 
五、本案并不是基于虚开发票的资金回流,而是基于垫付外销货款的资金回流。
……
 
六、新天公司代理华迪中深出口,对其出口交易真实性的判断,是源于对海关、商检部门出具或放行的合法有效单据的合理信赖。如果华迪中深的出口真如指控所认为的 “套用他人真实出口货物”,司法机关应该追究的是实施套用行为者华迪中深的法律责任。
……
 
七、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本案,对上诉人极其不公平,也不符合《刑法》单独设立出口骗税罪的立法原义。
……
 
法律是严谨的,讲究具体证据和细节。可以看到,在本案的两审判决中,对明显证据的不足甚至矛盾熟视无睹。就算纪某某是草民蚁民,但也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其背后也承载着一个弱妻幼儿的家庭。纪某某如果犯罪,理当被刑法惩处,但本案如此的证据实在难以让人信服,违背正常人的接受底线。法乃善良公正之术,诉讼靠证据说话。恳请贵院本着公平正义、本着司法良心,对纪某某案予以重审。
 
附件:两组货物信息比对表(18页)
 
致:XXX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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