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

131-8901-3312

许义娜律师微信

回复咨询,案件接洽

专业支持,指导指引

实战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实战案例 >

一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许义娜律师写给检察官的信

发布日期:2020-08-10 21:03 浏览次数:

一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许义娜律师写给检察官的信

作者:许义娜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协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

亲自办案的律师

尊敬的郑检察官,您好!

我是李某某的辩护律师,感谢您非常认真研究了我之前提交给贵院的《请求不予起诉律师意见》,更是特别感谢您还能够当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此提笔,是因为有些想法还是需要与您进一步沟通。

基于规则和逻辑,我认为,刑事思维和民商思维在经济类刑事案件中不但不应该泾渭分明,而是应该互为交融,而且,基于刑法谦抑原则,刑法应该尊重民商事法律关系,市场能够通过市场规则解决的问题,则刑法不应该干预。特别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案件,对案情以及事实的把握应该首先基于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如果轻易以证人证言的方式否定市场交易法律关系,否定已固定的市场交易秩序,结果可能就会走向本类罪名立法本意的反面。具体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适用民商法分析厘清,并尊重民商法对交易关系交易主体的法律定性,才是判断涉案当事人罪与非罪所应依赖的基础法律事实。

关于李某某案,本案实际上案情简单、道理浅显。A业务、B业务、C业务,属于采购合作体依据供货公司制定的销售规则而作出的交易安排,不违反任何一条法律,并不存在什么真假交易主体之分,否则,以此逻辑,整个社会的流通领域市场交易主体均可以定罪虚开,如此市场经济交易还有什么安全性和确定性可言?!至于D业务,与李某某完全无关,但还是不妨提一下看法,其中的批量采购业务也是如上所述情况,但单件采购业务则可能涉嫌虚开违法行为。

这里另文提供一个案例供您参考,湖南郑映辉案件。该案,两审法院均坚守“真实交易的约束条件之下,当事人以何种交易结构进入交易,只要不损害国家税收,法律应该在所不问。”的法治理念。中国社科院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我非常尊重的良心责任学者)高度评价该案:“为税法学界实现民商法、税法和刑法的整合和对话,为刑法评价尊重税法评价并理解税收征管制度、刑法评价深刻理解和把握商事交易的内在结构和内在逻辑,树立了不朽的典范。”具体内容参考附送的《补充律师意见》。

市场经济活动中,第三人介入交易比如代理、居间、行纪、拍卖、名义借用、资质借用、挂靠、合作、信托、融资租赁等司空见惯,比比兼是,这些交易关系均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民商法也有确定的规则可以厘清各方的交易关系以及权利责任。回到本案,实际上本案采购合作体各方的关系也可以理解为挂靠关系,SA等公司是被挂靠方。挂靠关系下由被挂靠方开具(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已明确不属于虚开。由此可见,在税法领域也是尊重民商法法律关系,本案中的SA等被挂靠企业的纳税主体(接受发票)资格也是为税法所确认。

本案,购买方合作体(①赵、钱、A公司;②孙、周、吴、王、B公司;③冯、陈、C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合法的经营模式。举一个例子,就更容易理解,招投标领域的联合体投标模式。百度百科:“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所以,合作体经营模式是市场经济交易的普遍模式,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关于采购资金支付来源,从来就不是确定交易关系交易主体的依据,交易关系的确定是以书面的商业合同为依据,这是基本的经济常识,也是合同法立法的目的和意义。只有在缺乏商业合同的情况下,资金支付的来源才可能作为其中的一个考虑依据,因为,商业关系中资金来源于借款、预收款、代为支付、指示支付、合作等等各种可能。本案,采购资金的来源是采购合作体内部作出的其中一项商业安排,只可能约束合作体内部各方,对外则表现为合同采购主体(A、B等公司)向合同相对方甲公司支付货款。因此,货款来源于采购合作体内部的何方,根本就不影响合同的对外关系,因此,货款来源问题,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否定本案书面商业合同所反映的交易法律关系的理由。

另外,关于主观故意的问题。首先,民事方面的窜货与刑事方面的虚开不能混淆。其次,李某某对指控的所谓虚开犯罪,既不知情更无参与,详细理由已在之前的《请求不予起诉律师意见》向贵院反映,在此不再赘述。《起诉意见书》列举李某某涉及的4项业务,无论最终如何对这些业务定性,请求公诉机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价李某某的知情范围以及知情程度。

李某某以及其家庭,都是极其普通的老百姓,李某某背井离乡到乙市打工,诚实辛勤劳动供养家乡妻儿,一家人过着单纯俭朴的生活。李某某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一旦成为有罪之身,工作难保,这对年界40多岁无特别技能的李某某而言是难以接受的,其家庭也是难以承受的。发生此事,其整个家都乱了,李某某妻子无奈只能让10多岁的小孩自理生活,自己千里迢迢从家乡来乙市为李某某的事情奔波,整天以泪洗面,这几月下来人也恍惚了,这次在乙市见到她,其精神和身体状况甚是让人担心。

办案机关认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理由实在牵强,其本人和家人觉得冤屈无比,平白遭受了无妄之灾,难以接受。老百姓对是非、公平、正义有最朴素的理解,他们向我提出的一些问题,话糙但理却一点也不糙,我是无言以对。的确,这个时代,资讯发达,教育水平提高,老百姓也是非常有法律意识的,也是具有法律水平的,更何况本案的是非,一目了然。作为律师,唯有请求他们一定要相信法律,相信司法的公平公正,相信办案人员恪守正义。作为法律人,我也唯有寄予于法律,竭尽全力用我的法律知识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郑检察官,感谢您能够认真看这封信。您的耐心倾听、专业交流,令我十分感动。法律人遵循的是规则和逻辑,尊重的是常识,因此,我真诚地相信我发自内心的认知和观点是能够引起您的共鸣,能够引发您慎重的思考。

祝您: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附:《补充律师意见》

许义娜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许义娜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