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

131-8901-3312

许义娜律师微信

回复咨询,案件接洽

专业支持,指导指引

律师视角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律师视角 >

房地产交易税款承担约定的特别关注 ——土地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9-11-30 14:46 浏览次数:

【尊重原创,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房地产交易税款承担约定的特别关注
——土地增值税
作者:许义娜律师(注会/注税)13189013312
 
房地产交易会产生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契税,按照税法规定,其中: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是转让一方,契税是受让一方。但在现实的房地产交易中,不乏大量存在交易双方对税款承担人自行约定或双方分摊的情况。比如,双方合同约定卖家实收多少?或买家实付多少?或一方的包税价多少?等等。这类约定,在某些交易等到交易完成缴税时,双方或一方会突然发现,出现了当初双方或己方并没有预料到、或者忽视的情况,一方因此被要求承担比当初预计更多的税款,有的甚至会导致交易一方的交易变得非常不经济,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了。房地产交易中,土地增值税特别容易发生这种情况。因此,房地产交易如果约定税款承担,为避免今后可能的争议以及为解决争议的时间金钱感情代价,特别是金额特别大的项目,交易各方必须对土地增值税予以特别关注。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可谓独立特行,众税中属它的心思最难懂,属它的算法最烧脑,外行人是雾里看花,越看越眼花。房地产交易涉及的各税,增值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契税都是统一税率,按一定的比例,确定交易价格,税负情况基本上都能一目了然的测算,即使价格发生变动,税负仍然是很清晰的等比变动,交易双方基本上是没有什么争议点的。然而,由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且税率的确定与扣除项目密切相关,更且扣除项目属于土增税特有的专业术语,自身有非常独特的计算单位、范围和方法,因此税额计算的复杂程度一骑绝尘,让一般人望尘莫及,干这件活还真得非专业人士莫属。笔者曾在一宗土地增值税分摊争议诉讼案中,需要预先了解不同情况变动下的税额变化,做到知己知彼,知道自己的底线在哪里,为此当事企业特别聘请了税务师事务所,但笔者复核时仍然发现了税务师的错误(因为笔者本身也是税务师,在成为律师前干过这些活,而且还干的很认真也很漂亮),在对大额交易税额的计算过程中,其中的一点点错误,也可能谬以千里,导致判断失误。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至l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l00%至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如果价格发生变动,包括税务机关重新认定计税价格,情况就会变得非常复杂。由于适用税率可能的变化,土地增值税随之会发生不等比的变动,特别是某些特殊的物权转移方式下,征收方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各种情况的可能,以及各情况的排列组合,如不深谙土增税计算原理和方法,兼熟悉理解具体交易标的以及方式的法律属性,难免考虑不周全,最终的结果可能会超出当初约定时各方的心理底线。如果涉及房地产项目局部的税款承担,由于土地增值税独特的清算单位概念,双方对计算方法的选择上就已存在根本性的分歧,更是争议巨大,矛盾不可调和。
笔者经办的某土增税款承担案,甲乙双方约定将共同开发的项目部分物业实物分配给乙方,分配房产涉及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其余房产归甲方。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方法,双方都没有任何异议。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项目税款1.2亿,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其取得物业部分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但双方主张的金额差异十分的悬殊,甲方主张按面积分摊算出来是1700万,乙主张取得物业自成独立清算单位按土增值税清算公式算出来是90万。当时合同约定不明,现在各方站在自己的立场上,都能够找出有利于自己的理解、解释和理据,对自己的主张都讲得头头是道,甚至一方还聘请了大学著名税法教授出具法律意见。由于对方的主张和己方心理底线相去甚远,如按对方主张,都觉得自己吃了大亏,于己是巨大损失,双方根本无法协商,最后唯有诉讼,耗时费力,原本良好的合作关系,难免不生芥蒂。
另某案,因特殊的原因所致,土地是甲方土豪公司的,房子是乙方富贵公司出资建的。现双方约定连地带房一起转到乙方富豪公司名下,转让价格是2000万。实际上该价格只是土地的价格,不是整个房地产的价格,现在双方都不知道税局认定的计税价格会是多少(税局一定会把房子的价格算上),但知道一定会高过2000万。由于甲方土豪公司只收乙方富豪公司2000多万,土豪公司实际上就是卖地,因此,土豪公司只愿意承担自己收到的土地转让收入2000万对应的税款。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很容易算,约定起来也很容易,但土地增值税就复杂很多。经办律师于是咨询笔者,其起草的条款表述有无疑义。“甲方承担土地转让价款不超过人民币21331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叁万壹仟贰佰元整,含本数)部分涉及的土地增值之土地增值税,其余部分的土地增值税由乙方承担;”
笔者认为,如果适用税率不变,税额是具有确定性的,这样的表述没有问题。但由于计税价格不确定,税率是否保持不变也不确定,如果适用税率一旦变化,以上条款表述下的税额就不具有确定性了。打个比方,假如当时大家预计的计税价是3000万,算出来的土增税是200万,则甲、乙各自承担100万;但如果实际的计税价是4500万(1.5倍),算出来的土增税可能就是360万(1.8倍)了。这时候,各方就一定会出现不同的主张。分摊方法①甲100万、乙300万;分摊方法②甲133万、乙267万,甲一定选择方法①的100万,乙一定选择方法②的267万,而且各方都能找到支持自己的理由,各方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循环。
鉴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额的变化与是按非等比例变化。因此,建议交易各方全面梳理交易背景条件,以及各方的具体要求,然后把各种情况下的税额都测算出来,据此协商,达成利益平衡后,清晰地约定明确的税款负担条款,以保证待将来实际缴纳时,各方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只有唯一的计算方式,只有唯一的计算结果。(许义娜律师20171101于广州 电话13189013312)
  

※ 融合法律与技术,在最擅长的领域,做到中国律师中的最好

———为客户提供技术化、精细化的专业辩护法律服务

               许义娜律师  131 8901 3312 (手机/微信)

5c2d81866cb5f8e56ddfbf84323aa83.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