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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务执法文书在涉税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 ⑥审理困局与专家辅助人制度借鉴

发布日期:2020-06-04 23:17 浏览次数:

论税务执法文书在涉税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 ⑥审理困局与专家辅助人制度借鉴

作者:许义娜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协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

亲自办案的律师

手机/微信:13189013312


税借鉴专家辅助人制度,通过税务机关出庭说明专业问题,说明税务执法文书所依据的证据以及行为定性依据,并接受诉讼参与各方的相关询问,与辩方专家辅助人之间就税务专业问题的展开辩论,对法庭查清事实、厘清税务专业问题从而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对涉税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将会有实质性的提升作用。

四、涉税刑案审理的困局与专家辅助人制度借鉴

(一)涉税刑案审理的困局

涉税刑案,出现司法机关直接采信或事实上直接采信税务执法文书的情况,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司法人员自身缺乏财务税务专业知识,缺乏驾驭涉税案件所应具备的特定知识结构,搞不清楚案件中税务专业问题,难以认定、甑别并质疑。同样,辩护人也缺乏税务专业知识,不熟悉税务实务,不具有税务专业性判断能力,对税务执法文书的质证意见往往无从下手,无法触及实质,无法质疑。因此在控辩审税务专业判断能力整体缺失的情况下,相信国家行政机关的结论,成为司法人员的本能抉择也就不足为奇了。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力,一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坚持采信税务执法文书的情况下,法官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则更是趋于保守,趋利避害,往往采取和检察机关一样的采信原则。

税务属于一门综合性学科,而且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对司法人员短期培训的效果不可能明显,因此,控辩审税务专业判断能力整体缺失的状态仍然将在一个并不短的期间内持续下去。

(二)司法税务鉴定存在与税务执法文书同样的局限性

如何打破这个困局,似乎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税务鉴定意见不失是一个办法,实务中也不乏有这样的案例。但是,税务类会计类鉴定与法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毒品成分鉴定的原理机制有很大差别,法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属于自然科学类,税务鉴定、会计鉴定等属于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鉴定具有科学性、技术性的客观标准,而人文社会科学类鉴定更多的则是需要人的主观判断,这又回到了对检材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和判断上。

比如,笔者处理的某职务侵占案,检察机关委托司法会计鉴定计算出犯罪金额,该案辩护律师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但鉴定人向法庭说明其将某项业务金额定性为职务侵占的理由和标准,明显是违背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终法庭没有采信该司法会计鉴定,判决被告无罪。

笔者经办的某土地增值税分摊民事案,对方请求法庭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务鉴定分摊税款,然而该案的税额分摊方法法律并无规定,双方也无约定,则应该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法律处理。因此,该案税款如何分摊,采用什么样的分摊方法,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完完全全的法律问题,只有法院的法官才有能力去驾驭,有资格去评判。只有法官才有能力基于其职业法律素养,运用法律思维,依据法律法理,运用法律逻辑推理才能作出符合法律法理的裁决。因此,只有在法院依据公平原则确定了分摊原则和方法,分摊方法涉及比较复杂的计算技术,才有委托必要,最终法庭接受我方意见没有同意对方税务鉴定的请求。

故,基于与以上案例体现出来的相同的理由,由于税务鉴定人同样缺乏法律能力和裁判资格,其鉴定意见也仅只能限于事实认定法律定性后的,依据税法所做的专业技术性计算。因此,税务鉴定无助于解决目前涉税刑案审理的困境。

(三)借鉴专家辅助人制度,确立税务机关作为公诉方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鉴定人的出庭制度,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目的在于强化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效果以及对案件专业性问题的把握,将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展示在法庭上,通过控辩双方的有效质证得以澄清;有利于审判人员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科学判断,摆脱对鉴定意见的过分依赖甚至轻信。(注1)因此,借鉴以上制度,通过税务机关出庭说明专业问题,说明税务执法文书所依据的证据以及行为定性依据,并接受诉讼参与各方的相关询问,与辩方专家辅助人之间就税务专业问题的展开辩论,对法庭查清事实、厘清税务专业问题从而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对涉税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将会有实质性的提升作用。

税务执法文书虽然不符合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程序要件,但有观点认为可视为准鉴定意见,而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司法办案机关也确实是将其作为鉴定意见看待的。因此,税务机关适用鉴定人出庭规定似乎可以成立,但始终还是无法跨越税务执法文书不属于鉴定意见的法律障碍。

笔者认为,税务执法文书属于单位说明类资料,与辩方的专家意见性质相同,因此,将税务机关作为公诉机关专家辅助人的制度设计将更加符合税务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更切合税务执法文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文义,其所指的专家辅助人应该是辩方委托的专家辅助人,控方能否委托专家辅助人,该条款并无明确。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出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这里对专业人员的规定并无限制委托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的专业人员出庭制度,也完全可以为涉税刑案审判所借鉴,更何况,出具税务执法文书的税务机关事实上在诉讼活动中一直就承担着司法机关的专家辅助人角色。

借鉴现有专家辅助人制度,确立税务机关在涉税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法律地位和出庭制度,在税收司法专业化的初级阶段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

在当事人、辩护人对税务执法文书持有异议,法院认为税务机关有必要出庭时,税务机关应该派员出庭。通过对税务专业问题的说明、质询、辩论这些直接言词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司法人员增强税务专业判断力,并规范税务执法文书在涉税刑案审理中的作用,从而切实提高涉税刑案审理质量。

当然,提升涉税刑案的司法水平,最终还是需要大力培养税务司法人才,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实现税收司法专门化专业化。正如知识产权司法领域,20多年前也遇到类似的困局,但是通过这些年来知识产权司法水平能力的整体提升,曾经的司法陌生领域已发展到今天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

注①:黄尔梅:《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稿简介》,载卞建林、谭世贵主编:《新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实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页。

【全文完】

【关键词】许义娜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