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

131-8901-3312

许义娜律师微信

回复咨询,案件接洽

专业支持,指导指引

律师视角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律师视角 >

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学术沙龙——“税务律师视角下的税务犯罪辩护”

发布日期:2020-05-15 09:03 浏览次数:

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学术沙龙——“税务律师视角下的税务犯罪辩护”

作者:许义娜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协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

亲自办案的律师

手机/微信:13189013312


4月9日晚18点30分,由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和湖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湖北省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协办的第九期学术沙龙,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08报告厅举行。本次沙龙的主题是“税务律师视角下的税务犯罪辩护”,由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义娜律师主讲,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叶金育副教授担纲主持。除了武汉大学法学院、经管学院的师生,本次沙龙还吸引了来自陕西西安、山东枣庄以及武汉本地的众多实务界朋友的热情参与。

主讲环节

许义娜律师

许律师的讲座内容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税务犯罪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以及事实的细节化归整。

许律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三个条文——201条(逃税罪)、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和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204条和205条紧密相关,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作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二罪在实践中有竞合现象,但孰重孰轻、择谁重处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

其次,许律师着重分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性质。分别检讨了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为行为犯、结果犯和目的犯的观点。许律师认为,行为犯理论的不足在于扩大了打击面,只有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才应当被界定为行为犯,实践中,有很多“虚开”行为事实上并不会危害税收征管或者国家税收利益;目的犯理论的不足在于“目的”具有主观性,往往飘忽不定,难以把握,目的推定在实践中的操作空间大,采此理论容易引发权力滥用;结果犯理论的不足在于从刑法205条的文义中明显无法得出只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后果才能构成此罪的结论,将其解释为结果犯,有法官造法之嫌。许律师认为应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视为危险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使国家税收利益陷入危险为入罪标准。危险犯理论的优势在于有一定的客观标准而不是纯粹的主观推定,符合公平正义的法理,与公众的普遍认知一致。许律师以“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例进行了说明。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虚开了不能用于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票,在客观上不会引起国家税收损失的风险,因此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最后也做出了无罪判决。 在对“虚开”行为的认定上,许律师还澄清了很多人对“有真实交易的代开不是虚开”的误解,有真实交易代开发票的情形最常出现在农产品发票和黄金发票两种情形里,农产品发票是自开自抵;黄金发票往往是有进项而无销项,进项发票容易被用于它途。两者都可能扰乱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因而 存在真实交易的代开也是虚开 。

最后,许律师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提出在税务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往往要综合运用财务、会计知识对相关事实进行“细节化归正”,更好地还原事实真相以进行更有效的辩护。在税务犯罪的辩护中,许律师强调要重视庭前辩护和协同辩护,律师的战场并不全在庭审过程之中,庭前的工作同样甚至更加重要。税务犯罪是一个刑行民交叉的领域,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民事上真实交易还是虚假交易的判断十分重要,刑事行政民事审判的先后顺序影响十分重大,亟需学术界提供更多理论支撑。

与谈环节

陈金林副教授

郑伟男律师

在与谈环节,陈金林老师赞同许律师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为抽象危险犯的观点,并认为还可以更进一步,将其视为“可反证的抽象危险犯”,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其一,嫌疑人能够举证根本不存在国家税收利益;其二,根本不会造成国家税收利益损失,例如销毁发票的“抵扣联”;第三,嫌疑人开具的发票根本无法“骗”过金税系统,因而绝无抵扣可能。陈老师还认为现在发票犯罪立法的情形发生了变化,手工开票已被取代,国家税收征管技术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因而应允许嫌疑人对此种抽象危险犯进行反证以平衡不同法益的保护。此外,陈老师也认为税务犯罪是刑行民交叉的领域,要运用法教义学进行合理解释,同时注意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希望发票管理技术的进步能为我们创造更多的自由。

郑伟男律师主要从鼓励大家从事税务律师职业的视角进行了与谈。他谈到,一方面,国地税合并将使对逃税的税务稽查变得更容易,营改增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也会增多,因而相关税务刑事案件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由于税务机关取证困难和公安机关在税务取证上的不专业,很多税务案件都有证据上的瑕疵,这给税务律师留下了极大的辩护空间。除此之外,郑律师还建议大家要了解一些会计财务方面的知识。

互动环节

嘉宾:熊伟教授

提问人:葛律师

提问人:柴律师

在现场互动环节,来自西安的葛律师认为可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诈骗罪进行类比,解释为什么逃税罪在量刑上要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轻,前者的场合下国家尚未掌控相关税收利益;而后者的场合下,相当于诈骗国家已经掌控的利益,因此量刑应当更重。葛律师还提出了在石油行业偷逃消费税里涉及交易真实性判断时,是否可以通过提交司法鉴定或者专家意见进行辩护的问题。对此,熊伟教授认为它们作为证据是可以的,但是并不具有权威性;郑律师认为,税务犯罪的本质不是财务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在辩护中可以通过出具专家意见的方式帮助说服法官。

来自山东的柴律师提出是否可以以行政规范作为认定是否构成虚开的依据?许律师认为不能通过行政规范来认定虚开,在概念的解释上,因为应用情景不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认识往往是不一样的,权威性的解释还是应当由司法机关做出。

总结环节

崔晓静教授

最后,武汉大学法学院崔晓静教授对本场讲座做了总结发言。崔老师盛赞许律师是“游走于理论和实践的女侠”,在国家税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进行平衡,崔老师还引用广州一个涉外税案再次告诉大家不要盲信税务机关的事实认定,认可许律师提出的“事实的细节化归正”。 主持人叶金育老师谈到,在税法案件中税理、法理和情理三者要融合,不能分割。

嘉宾合影

至此,本次学术沙龙圆满结束。


【关键词】许义娜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