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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如何认定是单位犯罪

发布日期:2020-05-01 14:14 浏览次数:

普法|如何认定是单位犯罪



作者:许义娜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协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

亲自办案的律师

手机/微信:13189013312


一、单位犯罪、个人犯罪,哪个更有利?

有些罪名区单位犯罪、个人犯罪,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哪个对利益相关人更有利,不可一概论之,视具体情况。

例如行贿,单位行贿的量刑就明显比个人行贿低。但,有些罪名,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个人犯罪对责任人的量刑是一样的。虽然如此,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辩护或个人犯罪辩护对利益相关人还是重要的,主要体现在经济利益。该罪如属于单位犯罪,罚金以及非法所得是向单位追讨,单位罚金不封顶;个人犯罪则是向个人单位追讨罚金以及非法所得,个人罚金50万封顶。另外,单位犯罪会影响该单位今后的一些经营,比如招投标等会有非常不利的影响,特别有些单位的经营资质很重要很难重新取得,没办反另起炉灶。

所以,单位犯罪、个人犯罪,哪个更有利?视具体罪名、个人及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如何认定是单位犯罪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供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该纪要意见如下:

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3.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

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4.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理

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

本文摘录自《涉税刑事案件实务》 许义娜律师编写的“第五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法律出版社2019年3月出版)。有补充。


【关键词】许义娜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