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

131-8901-3312

许义娜律师微信

回复咨询,案件接洽

专业支持,指导指引

律师视角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律师视角 >

余金平交通肇事案,我们更应看到的是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

发布日期:2020-04-20 20:55 浏览次数:

余金平交通肇事案,

我们更应看到的是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

 

作者:许义娜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协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

亲自办案的律师

手机/微信:13189013312

 

前两日看到有律师在谈余金平交通肇事案,并无在意,但见好多律师都在关心,相关文章也越写越多,于是今天十分的好奇,了解了该案,果然,虽是小案,但其中的反映的问题是大事。

 

这个案,余金平在检察院认罪认罚,检察院据此出具了判三缓四的缓刑量刑建议,但一审判决实刑二年,余金平认为判重了上诉,检察院认为判重了抗诉,结果二审法院判的更重实刑三年六个月。

 

针对此案各文章讨论的话题以及观点,由于作者视角不同,敏锐度不同,提升的问题以及重心自然也有所不同。大多数集中在上诉不加刑、认罪认罚制度的保障等问题上,因此多数是持批评否定态度。但,我更愿意大家对此案的讨论更多的是关注法院的裁判权威问题。

 

讨论之前,有必要先从认罪认罚制度谈起。对目前的这个制度,我一直保持一定的距离。这个制度的设立初衷肯定是非常好的,这一点毋容置疑,但是落到现实中,真很让人艰难抉择。

 

杀人放火抢劫这类自然犯,做了就是犯罪,这个道理任何一个老百姓都明白,所以自己做了,认罪,没有任何问题。但我国目前的刑事案大部分已是法定犯,就是做了某件事,违反了的是某种规定,超越到了某种程度,就构成犯罪。但现实中,这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要说行为人自己,就是让具有法律专业能力的人来判断分析,也是各抒己见,观点意见甚至完全相左。因此,这类案件,让一个老百姓自己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决定是否认罪认罚,真的是十分的艰难和彷徨。

 

我多次遇到相识的不相识的涉案人咨询,在是否认罪认罚问题上,他们非常纠结,有些是搞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犯罪,有些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他们的内心其实是不愿意认罪的。但对未来审判的不确定性,以及几乎趋0的无罪判决率,以及倚重口供的现实,让他们的担心的事很多。

 

例如:自己签署认罪认罚后,检察官作出的量刑建议可能是缓刑吗?或者,是否肯定会按其承诺的量刑作出量刑建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是不是一定会采纳?如果一旦没有认罪认罚,公诉人是否会加重指控?一旦自己遵从内心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或者由于量刑建议自己不可接受而不认罪认罚,之前自己的认罪认罚是否会成为法院判决犯罪的呈堂供证?这些问题,我真的难以给他们一个明确的答案。

 

我自己办的案件还没有经历过认罪认罚,因为我的当事人基本上都是第一被告,涉案的金额对应的几乎都是10年以上的量刑,认罪认罚,好到极的效果也就是10年,谁都接受不了,没有妥协的路。但我有一次到一个比较远的区法院开庭,法官让我们稍等,前面有两件认罪认罚的案开庭,时间会很快,所以,我们两名律师坐在旁听席的最后一排等待。

 

第一个案,纵火案,带进来的是一个很廋弱的男子,应该刚成年,但看起来精神状态极不好,法官问他是不是认罪认罚,他哭叫着说不是自己干的。法援律师一番解释后,状态如故。法官法槌一敲,庭审中止,变更为普通程序,带人下去。接着,第二件开始,销售伪劣商品案,带上来两个被告,两被告一方面说自己愿意认罪认罚,但却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他们辩解自己没有犯罪。法援律师解释后果后,两被告很犹豫,但还是小心翼翼地辩解。法官又是法槌一敲,庭审中止。

 

这次,是我近距离的观察认罪认罚案件,当时心情真的很沉重,压抑得很。这两个案的被告后来怎么了,我无法知晓。但基于法院无罪判决万分之五的客观现实,从概率的角度讲,不看好。

 

所以,对余金平交通肇事案,我最想讨论的就是,法院的裁判权威。

 

只有法官才能够定罪量刑,这没有任何的法律障碍。一件案的控辩审三方,在司法制度的安排上,法官才是拥有至高无上的裁判权威的一方。但现实中,个案的深切体会,法院几乎趋0的无罪判决率,就算不太聪明的人也能看得出,法院判决大概率的趋同控方指控。

 

因此,这几年律师们是随机应变,以往的“律师的战场在法庭”,已逐渐被“律师的战场要前移”所代替,庭前辩护已成为现在律师们非常重视的重要工作。成功了,案件大概率的会有好结果,甚至是提前锁定好结果;不成功,法院的仗就难打了,难度是几何级数跃升。

 

大多数案件不只一个被告,有多个同案被告,即使分案处理,他们实际也是同案被告。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案的老板、单位员工,以及上下游、介绍人等;贿赂案,有行贿人、受贿人;黑社会案,大哥和一群小弟。不论是同案处理,还是分案处理,涉案人各自表现和选择都会严重影响到别人,先判案对后判案几乎就是样板。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例,单位员工几乎都会是认罪的,因为他们从属的角色,以及自身经济能力难以支撑的现实,就决定了认罪之下他们自身的损害会最小。但是,如果这些单位员工仅是基于自己的利害权衡计算而认罪,并不是基于事实去认罪,甚至还不是基于自己对事实的认知而认罪,那作为第一被告的老板就惨了。

 

众口铄金,三人成虎。如果在这样的认罪下得到的有罪判决,对不认罪的其他被告公平吗?是法律所要追求的公平正义吗?

 

所以,今日读到金宏伟律师《刑事律师,永远要记住关羽是怎么死的》一文,甚是触动,深以为然。其提到“检察院是在维护认罪认罚的效力,而律师们也是在帮检察院强化认罪认罚的不可动摇性”“检察院抗诉的要求是什么——检察院是要求二审法院尊重认罪认罚谈好的条件”“律师们一定意识到余金平案中所隐藏的危险——那就是披着“上诉不加刑”的外衣,最后受益的其实是认罪认罚的不可动摇性。”金律师真是眼光独到,看得更远,真切地洞见到了认罪认罚制度的现实影响。

 

余金平案一二审判决不按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下的量刑建议以及不采纳某些事实认定,在判决书是有充分的说理和阐述。可见,两审法院是积极的行使了自己的审判职责,没有和稀泥,走形式,对案件作出了自己独立的判断,庭审实质化。

 

只是二审判决似比一审还加重,所以一件小案,就激起了巨大浪花。但这一点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等下再简单说几句。

 

对本案,我认为,我们从本案看到的价值,更应该在于其体现出来的法院对自己裁判权威的坚决捍卫,是我们寄予厚望的审判中心主义的践行。从实务观察的角度看,审判中心主义,大概率会实质性提升无罪判决率、罪轻判决率,反过来刺激提升控告质量。有利法治进步。

图片1.png 

我对另一个层面的期许,就是谦抑。法院在捍卫自己裁判权威的同时,有必要在公平保护同案被告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谦抑,最大限度尊重控方对被告的有利情节认定。除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或是明显的与法律不相符,或是明显的不公平损害其他被告的合法权益。

 

回到余金平案,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均是在司法裁判权范围之内,但如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则更为妥当。需要申明的是,我的理由,仅仅是限定在一二审司法裁判权之间的有利被告选择的谦抑的层面,并不是也不包括检察院抗诉理由中的认罪认罚程序利益。

 

认罪认罚本身确实是一项很好的制度,但好制度的另一面就一定意味着有监督有钳制。其中,法院的独立裁判权威的坚决捍卫,就是一种很有效的监督机制。

 

正如不认罪认罚的人不一定就是真的无罪,同样,认罪认罚的人也不一定就是真的有罪。所以,特别是有同案人(不论是同案还是分案)的案件,审判中心主义更是应该强化,对认罪认罚更是应该严格审查,凡是那些与证据不符的,或是没有充分确凿证据证实的,或是有证据证实无罪的,种种损害其他被告权益的认罪认罚,都必须坚决剥下。

 

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一个强有力的居中裁判的法庭,应是目前我们最迫切追求的最重大的法治价值和利益。刑事辩护,是说服的艺术,显然,说服一个居中的裁判,肯定会比说服一个对手更容易的多。(许义娜律师2020418日 于广州  手机/微信 13189013312

 

《审判中心主义如何实现?》摘录

来源:中国法院网

网址: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1/id/1528101.shtml   

●为什么要以审判为中心?

一是由司法权的性质决定的。司法权在本质上属于判断权和裁决权。只有在法庭上通过各方参与,攻防对抗,法院兼听各方意见,居中裁判,才能最终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解决纠纷。从证据角度看,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诉讼的中心的环节,举证、质证、认证都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因此,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必须以庭审为中心。

二是由司法权的人权保障功能决定的。侦查权具有天然扩张性和侵犯性,容易被滥用,有侵犯人权之虞。因此,必须要有充分的制约手段,才能防止被滥用的可能。让侦查行为和由此取得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审查、质疑,排除不合法证据,能对侦查权起到监督作用,有效引导和制约侦控行为。

●“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

一是有利于保障人权。庭审中心主义要求举证、质证、认证和定罪量刑辩论都在法庭上完成。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和认定证据,必须切实尊重被告人主体地位,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和辩护权等防御性诉讼权利,充分听取被告人意见。同时,也必须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尊重和重视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是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庭审虚化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庭审虚化表现为法庭上举证的虚化、质证的虚化和认证的虚化。强调以庭审为中心,必须高度重视举证、质证、认证各诉讼环节的重要性。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必须充分接受控辩双方的检验,有助于将一些非法证据或瑕疵证据充分暴露在法庭上,防止将这些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是有利于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庭审中心主义要求诉讼过程遵循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确保了裁判活动的亲历性,只有亲自参与庭审活动的法官才能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有利于尊重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和合议庭的主体责任,防止案外因素的干扰。这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