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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义娜律师编写《涉税刑事案件实务》第五章虚开犯罪

发布日期:2019-11-30 22:09 浏览次数:

许义娜律师编写

《涉税刑事案件实务》第五章虚开犯罪

 

作者:许义娜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亲自办案的律师 

手机/微信  13189013312

 

《涉税刑事案件实务》一书已在今年3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因为最近半年心思一直在案件上,无暇向朋友们推荐,今天,趁下一轮开庭到来之前的空档,简单和朋友们聊几句。


这本书是由北京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的,目的就是要编写出一本比较专业的、系统全面的、实务实用的专门涉税刑事案件实务书籍,为办案机关、律师、企业提供专业的参考。该书由王明奎、王朝晖两位大律师主编,两位律师不但参与本书的编写,还承担了统领书稿架构、审阅稿件、写作沟通、联系出版等等非常琐碎但又非常重要的工作,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在此,表达我对二位律师深深的谢意和敬意!


大约是在201711月,编写组联系我参与编写。该书按是按《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的十一个涉税犯罪罪名,并加上玩忽职守罪(涉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为十三章,一章写一个罪名。由于我近年办理了一些虚开犯罪刑案,时不时有写一些虚开辩护的心得以及思考类的文章,所以编写组分配了第五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由我负责编写。王明奎律师说第五章是本书皇冠上的珍珠,我是诚惶诚恐,唯恐自己写砸了。


之前,我自己的小文章写作是很随性的,所以编写要出版的书稿还是很紧张,如何搭建成一个有系统性的架构,有些茫然,破费思量。幸好,王明奎律师早就在酝酿之中,体系架构已搭建好。而且,在写作的过程中,王明奎律师还将他编写的第一章“逃税罪”书稿提供给我参考,给了我极大的帮助和方便,我得以依葫芦画瓢。第一书稿是在2017年的最后一天完成,2018年新年的钟声敲响前,我如约将第一稿书稿发出。其后有过六次修稿,王明奎律师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最终在20188月定稿。


写书不易,出书更不易,特别是在名声卓著的法律出版社出书,更是不容易。在后期的出书过程中,审稿、校稿、统稿,与出版社对接沟通协调联络,都是王明奎王朝晖两位律师牺牲大量个人宝贵的时间,牺牲了很多办案挣钱的机会,无私奉献,最终,使得这本书能够在法律出版社顺利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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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编写的第五章在本书的第119页至190页,约6.1万字。

《涉税刑事案件实务》一书的新颖独特之处在于,运用了图表解构相关法律条文和问题,便于读者一目了然。全书对涉税的13个罪名做了全面梳理,共有107张图表。


我编写的本书第五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其中第四节“注意的问题”是我近年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思考汇集,都是一些办理虚开刑事案件不可回避的焦点、重点、难点的问题。当然还有一些问题,由于没有思考成熟,最终我还是放弃了。


我编写入本书的“第四节 注意的问题”如下:

. 增值税基本原理

. 虚开犯罪属于危险犯

三.法秩序统一性

. 进项发票虚开不必然销项发票虚开,反之也然

. 善意取得的问题

. 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 量刑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分

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分

. 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分

十一. 虚开发票罪的追责起始日

 

第五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第六节“案例及评析”,选择了5个案例。

第六节  案例及评析

案例1:周正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例2: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例3:王喜东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例4: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例5:邵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我对这些案例的评析各有侧重点,每个案例聚焦一个问题,这几个问题都是办理虚开犯罪案经常会遇到、不可回避,但现实中的认知确是非常混乱的问题。

案例1:《周正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聚焦:

以偷骗税款为目的”是否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案例2:《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聚焦:

税务执法文书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案例3:《王喜东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聚焦:

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标准是什么?插入交易是否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损失?

案例4:《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聚焦:

为真实交易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5:《邵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聚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导致的国家税收损失,是否限定为增值税税收?


按照原来的体例设计,每一章都还有一节“论文引述”。但编写组考虑到版权问题,担心侵权,所以放弃了。虽然我负责的第五章“论文引述”,引述的是自己写的论文,但整本书的统一,也就不放上去。之所以特别说起这件事,是因为我引述的是《论税务执法文书在涉税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该文是我在20164月中国首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研讨会上的发言论文,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等均派员参加,北京各大知名高校名家齐聚。当年,我向主委会发送了该论文,意想不到的是被安排了发言,确实是莫大的荣幸,这同时也说明组委会对该问题的敏锐洞察力,这事要特别感谢主办方的周序中教授。这里多说一句,周教授后来在2018520930分成功登顶珠峰,展示国旗,还展示了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旗。


税务文书对刑案办案人员的影响太大了,一次约见检察官反映问题,检察官就说税局地意见文书是王牌证据,言下之意本案定罪板上钉钉。所以,我一直以来都是不予余力的向法律人表达它不是证据只是非法律机关的看法的观点。对此,《论税务执法文书在涉税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有比较全面详尽的论述论证,该文收录在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熊伟教授主编的《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第七卷,建议办理涉税案件的法律人还是购买此书完整阅读该文。熊伟教授是我国将税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应用结合研究的先导者,每年的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年会,熊伟教授倡导组织的税法实务辩论专场,是最火爆的,吸粉无数,由此研究会成立了财税法应用专业委员会。熊伟教授《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每年两卷,极具实用指导价值,非常值得大家珍藏和研读。


《涉税刑事案件实务》第五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全文共6.1万字,都是我本人一个字一个字地敲上去的,也算是心血满满。当然,文中观点,我只是抛砖引玉,大家不一定同意,或有更好的建议,或有更精妙的论证,所以,欢迎各位不吝赐教。谢谢各位读者!


税务问题,是每个企业每个企业家避无可避的问题,特别是发票的虚开问题,对企业而言已不仅仅是税款多与少的问题,而已是关系到企业家人身自由、企业生死存亡。近年,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虚开大案频频爆发,上司公司也不能幸免,企业家已是谈票色变。虚开犯罪,似乎成为了企业家的宿命。但,这其中都构成犯罪吗?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吗?最起码,我接手的一些虚开案,我是从内心确认当事人、当事企业无罪。


勿容讳言,目前的税收司法理念已是滞后于经济发展。对市场经济实务陌生的法律人,特别是从学校直接进入司法机关的人员,对市场认为是常识的事情,通常不能理解或理解不了,甚至是排斥。


各位读者,虚开犯罪的准确认定,特别是对该罪认知所依据的价值基础取向,不但关系到个案当事人当事企业的重大命运,更是关系到整个营商环境。愿我们共同在税务法律实践中,深刻理解市场,以最大的善意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许义娜律师201977日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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